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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证言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证明力大小,则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如何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
    一个案件可能有许多证据,也可能只有一个证据。在不与其他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认定的情况下,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单个地看待某个证据的真伪。
    1、合法性判断,即判断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按法律规定,可以用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的资格,程序学上称为证据能力。
    2、证据的真实性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着重于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法,并不涉及证据内容的真伪。因此合法的证据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必须要进一步判断它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一致。
    3、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前者指向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意味着要被排除在外,所以,就不存在法庭采信问题,也没有证明力大小问题,而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即欠缺证据能力,法庭不必调查。至于证据在具有证据能力的情况下,与待证事实关联性的度如何,这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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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6: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