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械加工厂房设计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业建筑种类繁多,可分为钢铁厂建筑、机械制造厂建筑、精密仪表厂建筑、航空工厂建筑、造船厂建筑、水泥厂建筑、化工厂建筑、纺织厂建筑、火力发电厂建筑、水电站建筑和核电站建筑等。工业厂房按用途可分为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以及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滑道、烟囱、料斗、水塔等;按生产特征可分为热加工厂房、冷加工厂房和洁净厂房等;按建筑空间形式可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类。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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