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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释义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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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