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每个省的丧葬费标准可能不一样。比如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规定:(一)所有死亡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下同)的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养老金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按现行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不分因公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遗属补贴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1)2011年我市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每月按户发放煤炭补助35元。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计发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养老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