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婚姻之前,可以通过按揭购房,而在婚后则是共同还贷。此外,在房产增值时,需要决定归属问题。 |
释义 |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还贷部分和未偿还贷款部分。如果婚前双方都出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平分。如果只有一方出资,房屋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平分,未偿还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还贷部分和未偿还贷款部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如下: 1. 如果婚前已有按揭贷款,且双方都进行了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增值部分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 如果婚前一方已有按揭贷款,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司法实践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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