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认缴制怎么申请注册资金 |
| 释义 | 认缴制交注册资金的方式有: 1、以货币出资的,按期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期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股东出资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出资的条件为: 1、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开公司需要注册多少资金 开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首批出资不低于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一、注册公司具体有以下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 2、企业名称核准; 3、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等等; 4、申请营业执照; 5、营业执照的领取; 6、刻制公章、开基本帐户,到此注册一家新公司的程序基本完成。 二、公司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5、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注册公司需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注册资金。公司的股东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协商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公司成立后,由股东按确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但是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有注册资金的要求,公司提交登记时,也无需再提供验资报告。 三、公司法关于出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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