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有区别吗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在进行审理撤销权的案件的时候,我们除了要注意撤销权的管辖的法院以外,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规的判决依据。从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但就其内容看,以生效裁判错误作为实体条件,与再审的条件一致;从实质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纠错程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有哪些?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下证据属于“新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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