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责任承担的主要考量因素 |
释义 | 1、机动车是否超速; 2、机动车是否明显避让不当; 3、行人是否有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指什么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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