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没有明确乡镇一级人代会是否需要举行预备会议。实践中,有人认为乡镇人代会召开预备会议没有必要,属于浪费人力物力;也有人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法理上有存在必要,且实践中一直实施。 举行预备会议没有必要 □武春 闫旭辉 一些乡镇人代会仿照县级以上人代会的做法举行预备会议,没有必要。 乡镇人代会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代会主席团和县级以上人代会主席团产生的方式是不同的。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是由人代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所以不能用法律关于县级以上人代会的规定来代替关于乡镇人代会的规定。乡镇人代会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另外,地方组织法并没有规定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如果乡镇人代会和县级以上人代会都必须举行预备会议,地方组织法就应该做出同样的规定。同一部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只规定一个,另一个不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充分表明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不是必须的。 而从实践来看,由于乡镇人代会和县级以上人代会相比,人员少、范围小,便于及时召集并形成共识。有些事项如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议程草案、相关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等完全可以在人代会上及时形成草案或表决通过,没有必要和县级以上人代会一样由预备会议通过。而且,如果单独召开一次预备会议只是举举手,那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完全可以把有关预备会议的内容并入正式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