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用了三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不得被强制或欺骗。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相互尊重,不存在优劣地位之分。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交易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 自愿原则是否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自愿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可能需要迅速作出决定,此时可以采用紧急程序进行处理。另外,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自愿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婚姻的登记、离婚、收养等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一些强制性要求。 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保障了当事人之间在交易、合同等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