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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5月5日
    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应当由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市实行以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
    第四条社会各界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省属驻莞企业,下同),市、镇(街道、园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本市监察、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及武装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评比内容。
    第二章接收
    第八条符合由本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报到。
    符合由本市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役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安置通知书,到市安置办报到。
    符合在本市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按时到市安置办报到。
    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时办理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九条本市户籍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按退出现役时当地的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外市就读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并在院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本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持院校出具的不复学证明,以及应征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安置待遇的证明,由入学前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并按退出现役时当地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并在本市应征入伍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凭《退役证和院校出具的复学相关证明材料,由本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易地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因特殊情况易地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士兵,视具体情况予以落户。
    符合政策到本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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