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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法建议与审判对策
释义
    首先,立法上必须完善股东资格取得制度。法律应对股东的资格取得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公司不编制股东名册或者在名册中作虚假记载,公司负责人将受到处罚。除发起人股东外,其他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经过工商备案的股东名册作为认定依据。并规定对因股东资格瑕疵造成的善意第三人损失,具有主观过错而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及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目前公司法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1、确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作为认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章程上记载为股东,但未出资也未享受股东权利、义务的,或未出资而享受股东权利、义务的,均应责成其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必须补缴股份对价,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2、出资证明书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但持有出资证明书,可以认为其是出资额的合法所有人,对持有出资证明书而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备案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应自行承担不备案责任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应对持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有出资行为的,应结合其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签字或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进行股东资格认定,不能一慨而论。4、证明股东资格的各种表面证据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处理。至于该名册取得过程的瑕疵,应由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因此而否定股东资格。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一、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第一,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第二,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第三,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概念与认定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几方面进行把握:
    1、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成立、存续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或签署的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是公司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且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2、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的,即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3、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对公司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往往特别看重对公司的出资,并把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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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