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 |
释义 |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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