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您的问题描述,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房屋归您所有,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您所有。如果对方不愿意腾房,您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起诉要求其腾退,主张其对房屋的无权占有妨害了您对房屋行使物权,要求其腾退房屋,并且可以主张从离婚判决生效至起诉时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