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 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 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 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 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 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