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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商业汇票怎样贴现
释义
    1.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2.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3.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4.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如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等。
    5.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6.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7.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一、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区别是什么
    电子商业汇票推出后,纸质商业汇票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纸质商业汇票,以满足其支付和融资需要。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其存在形式为数据电文,且当事人的签章为其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与现行商业汇票在载体、签章等形式上完全不同,其使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也不相同。另一个明显的不同点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现行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6个月延长到了1年。
    从法律层面来看,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的法律关系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调整,在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完全一致。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票据形式,电子商业汇票又有其特殊性。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行为和票据业务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汇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并对《支付结算办法》涉及的商业汇票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调整。
    二、商业汇票当事人的分类
    (一)、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二)、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1、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
    2、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三)、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1、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权人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向该债权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2、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该债务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将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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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