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然是可以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司股东对公司可以提起的诉讼有哪些 1、股权确权诉讼 (1)当事人要求确认基在公司中具有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 (2)股东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将基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并要求登记为显名股东的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1)股东知情权诉讼; (2)股东表决权诉讼 (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6)股东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 (7)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2)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2)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3)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4)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权的行使 1、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2、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3、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4、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 6、提起股利分配权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