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
释义 |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 ①危险开启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人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行为本身即已开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源,故行为人应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承担责任。 ②危险控制理论。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行为人相比他人更容易了解并控制危险的实际情况,因此,责任人的责任仅仅是取决于在造成损害的事件中由责任人掌控的危险是否变成了现实。如有危险结果发生,即便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③报偿理论。其主旨是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高度危险物品的行为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取了利益,基于利益享有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功能就是合理因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或危险物件造成的损害。 公平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社会公平观念,此与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高度危险,行为人是否更容易控制风险等均无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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