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产品是不是必须有中文标签 |
释义 | 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具体如下: 根据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综上所述,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识;依法需要使用说明书的,还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写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或者没有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标签、说明的预包装食品,不得进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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