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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 女方可以拒绝吗
释义
    对于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望的情况下,女方不愿意就可以拒绝。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的特征为:
    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离婚后对方不给探望小孩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给探望小孩的,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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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6: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