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要求上门探视女方能拒绝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男方要求上门探视女方不能拒绝。 法律分析 男方要求上门探视女方不能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拓展延伸 探视权是指离婚或分居后,一方在合法情况下要求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会面的权利。在维护探视权方面,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其次,要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法院、公证处等,以确保自己的探视权得到保障。此外,要积极沟通与对方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安排。最后,如果对方违反探视安排或拒绝探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维护探视权需要依法维权,合理沟通,以及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 结语 男方要求探望女方,女方不能拒绝。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维护探视权需依法维权、沟通协商、寻求有关部门支持。如对方违反探视安排或拒绝探视,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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