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条 下游地区地势平坦,流水不易排开。同时中下游地区大量围湖造田,减少了湖泊的蓄水能力。上游地区滥砍滥伐,造成水土流失,减少了森林的保水能力,河道堵塞。夏季风弱,停留在长江流域的时间长,长江流域的降水多,造成洪涝。治理措施:上游地区禁止乱砍滥伐,植树造林,保持水土。中下游地区退田还湖,疏通河道。加强蓄洪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