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程序:进入申报:在个人所得税模块,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填写报表:系统弹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根据填表规则说明填写申报表(填写规则与纸质报表一致)。1、汇缴申报:当为汇缴申报时,直接选中;2、所得项目:下拉选择,当为汇缴申报时,默认为“工资薪金所得”;3、所得项目子目:下拉选择;4、所属期起: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5、所属期止: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6、国籍地区:下拉选择;7、汇总人数:纳税人填写;8、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人填写。9、税率:计税后显示,系统自动计算, 不可修改。10、速算扣除数(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1、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2、已申报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3、批准减免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4、可抵缴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5、应扣补(退)税额:计税后显示;16、实缴金额总计:计税后显示。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