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
释义 |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挂失止付有哪些程序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4、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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