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
释义 |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2、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法律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