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休学以一年为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规定 五、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准予休学: (1)患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需要较长的时期治疗的; (2)缺课过多在原班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3)因其它原因必须休学的; (4)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期满后如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总年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学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的,应该取消学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