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名章和法人章的区别 |
释义 | 法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单位。因此,法人章其实就是单位的公章。但是由于人们在习惯上将真正的法人章称为公章,反而将法定代表人章称为法人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约定俗成。 所以将圆形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法人章简称为公章,而把方形的法定代表人章简称为法人章,只要沟通双方理解没问题即可。 人名章是个人的身份章,是法人章,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 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企业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 一、这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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