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债权与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金融债权与存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在一定意义上是全面扩大银行资金来源的总量,而发行债券则着眼于增长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 (二)筹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的、有限额的。在存款市场上,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是处在被动地位,存款规模取决于存款者的意愿,因而存款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性质。而发行性金融债券的主动权在银行手中,因而它属于卖方市场,是银行的“主动负债”。 (三)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于存款的利率,对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的效率在一般情况下高于存款。 (四)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偿还期,因而资金的稳定性强;存款的期限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便是定期存款,在特定的状况下也可提前支取,因而资金的稳定性较差。 代偿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代偿与债权转让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救助保险功能不同。 第一、成立要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代位权诉讼中仅在债权人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胜诉但因债务人资不抵债仅获部分清偿或债权人败诉时其与债务人的债的法律关系则依然存在。 第三、在解决企业三角债的价值功能上,两者均通过变更某一债务人的清偿对象以便促进经济流转,但债权让与无疑更能方便并促进民商经济要素的便捷流转,而代位权则着重在债务人消极履行乃至故意逃债之时用法律手段设置的诉讼措施,其救济保障功能更明显。 法律依据: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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