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