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法律依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一)烈士子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根据广东省的政策,除了烈士子女加20分,其他都只加5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属于少数民族考生的,只有专科录取时加分,本科不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