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 2 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 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连续 3 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 AA 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