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