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消医保参保地的方法是在所在地市民服务中心可以办理,在人社局窗口直接可以消掉省内异地卡,然后重新启用新卡。 参保地政策是参加医疗保险的地区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是指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医保基金开始支付参保(合)人医疗费用前,参保(合)人按规定须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 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保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这种办法参保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个人社保注意事项: 1、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3、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份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4、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5、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