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已经勾选认证还能撤回吗 |
释义 | 发票勾选确认了,不跨月度,主管税务机关能撤销;跨月度,就不能取消. 1,当月已勾选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勾选结果就不能撤回了. 2,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对已经勾选的发票,把那个勾选的那个对号去掉既是撤销勾选. 但是如果只是所属期错误的话是可以撤回,现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经提供了"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可以让您在线实现回退到当期税款所属期,继续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发票勾选时注意事项: 1. 关注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属于当前的所属期; 2. 勾选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 3. 每个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操作; 4. 勾选的发票,还未完成认证,需要完成确认操作,方可视为认证完成; 5. 扫描认证的发票不能也无需进行勾选操作; 6. 发票状态为异常发票(作废、失控、红冲等)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7. 当勾选的发票较多时,建议纳税人设置查询条件,分批进行勾选操作,也可选择使用批量勾选功能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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