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公司收到税后收益是否要纳税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如,甲企业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分红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分红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万元25%)。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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