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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意与屈从的判断标准
释义
    在胁迫的程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有些被害人的同意可能不是真正的同意(被害人是被迫的),而有些被害人的同意则可能是真正的同意(被害人是自愿的),前者就是屈从,而后者才是同意。屈从可以推翻被害人的承诺,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然而,如果凡是被害人遭受胁迫,哪怕显著轻微的胁迫,行为人就构成强奸罪的话,这种结论恐怕也无法被人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被害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仍然可以对同意还是不同意进行选择,一旦选择了同意,那么就是有效的。这样就出现如何区分同意和屈从的问题,当被害人遭受来自行为人的压力时,何时是真正的同意,何时是屈从呢?相关人士认为,同意和屈从不能作为判断胁迫的程度进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一方面,如果将屈从理解为被害人遭受到不敢反抗程度的胁迫,那么屈从只不过是不敢反抗的同语反复而已,并没有回答何种程度的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将屈从理解为被害人由于一定压力不情愿同意的所有情况,那将导致绝大多数有效的同意转变为屈从,进而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就连卖淫女都可以说卖淫是迫于生计,从而导致嫖客都构成强奸罪,这个结论显然不合理。
    一、强奸罪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
    (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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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