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 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2014年7月17日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转让异常情况,及时防范、化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风险,保障证券转让秩序,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让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转让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引发转让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引发转让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引发转让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引发转让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全国股转系统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全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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