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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淫嫖娼的定义标准
释义
    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威的定义,各省市地方法性规对卖淫嫖娼所下的定义大同小异,即:男女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
    该定义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有时它与通奸、姘居、“包二奶”、“一夜情”及恋爱中的两性关系等难以区分,存在这种关系的男女,如果女方借性行为索取财物,或男方给付财物,是否可以卖淫嫖娼论?二是,难以包含卖淫嫖娼的全部内容。如女性给付金钱、财物与男性性交(男性俗称“鸭”、“面首”)就无法包括在内。三是,定义不明,条文规定男性给付财物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娼,却又无卖淫女的定义。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1995年8月10日)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批复强调了发生性关系的男女的“不特定”性,且未限于男性给付金钱、财物,女性出卖肉体,较好的界定了卖淫嫖娼与其他非法性关系之间的界限,揭示了卖淫嫖娼的本质特征。但该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2月28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2月28日)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对卖淫嫖娼作如此理解是否适宜,有待立法机关对卖淫嫖娼含义作出规定或解释。本文对卖淫嫖娼仅作狭义的理解,性关系仅限于男女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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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