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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淫会色情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黄色法律的有哪些)
释义
    1.关于黄色法律的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面这些基本都对应刑法的犯罪的罪名,影响稍微大,恶劣一点的罚款和居留,再严重的话能判刑了。 3年以下有期,3年到7钱有期。
    2.我国对于查禁淫秽物品有哪些法律规定
    淫秽物品很容易使人意志消沉,思想堕落,生活腐化,甚至诱发犯罪,对家庭和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又被称为精神鸦片。
    为了肃清黄毒,我国自建国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严禁淫秽物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宪法》总纲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2) 《刑法》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3) 《海关法》关于禁止走私淫秽物品的规定。(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纳人《刑法》或者已不适用)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
    (5)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规定。(6)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查禁淫秽物品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严禁淫秽物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查处淫秽物品有关的司法解释。
    3.发淫秽信息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发送淫秽信息,就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指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4.对色情犯罪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5.色情犯什么罪
    1:色情要科学的区分:
    A:性教育则是合理的色情
    B:另外一种一般是指引起人的强烈性兴奋的感官刺激,特别是公共场合或公共传媒中出现的对男女性征和性行为挑逗性的暴露或描述,过了头的“性补偿”称作“色情”“淫秽”,并用法律、法规明令加以禁止或控制。
    2:刑法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6.公民看淫秽色情物品是否违法
    依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第二十条则对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1997年颁布的“公安部33号令”,更多地表现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按照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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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