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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什么核准
释义
    高等院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章程制定程序方面:制定过程要民主公开;章程草案应该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应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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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