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平均缴费指数等于(视同缴费指数乘以视同缴费月数加实际缴费指数之和)除以(视同缴费月数加实际缴费月数)。 (2)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一般人群和特殊群体。 ①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 视同缴费指数按1993年底前参保所在统筹区分别计算,其中:市本级统筹区为1.201,花都统筹区为0.962,番禺统筹区为1.305,增城统筹区为:1.021,从化统筹区为:0.772 ②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等。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3)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