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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释义
    嘉宾名单
    ○孙*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
    主持人: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主要存在着哪些弊病?
    李*方:死刑复核权下放,我记得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个权力。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国家法律把这个权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权力应不应该下放,在学者当中一直有争论。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应该说存在弊端比较明显,因为下放之后有些死刑案件在高院可以执行,客观上会形成实际执行死刑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因为各个省、市掌握的死刑标准不一样。可以这样说,在世界范围内,法院判决的不平衡都是被关注的问题,包括像美国更明显,它的各个州各个县都不一样。涉及到死刑这么严重的刑事犯罪,大家在案情判断上,事实的把握上,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不一致。如果下放肯定会使死刑案件数量增加,这是第一。第二,标准会不统一。对于公民来说,大家认为是一个法律标准,实际上法律也是一个标准,但是到了具体案件当中肯定千差万别,法官自己有一个司法判断和掌握。如果同一个标准,就会对全国案件有平衡,类似案件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就会比较一致。第三,也不排除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不能挽回的情况,因为量大了,可能就会造成很难挽救的一些后果。所以我觉得把死刑复核权下放,能支持它的理由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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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