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案不两立法律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实行严格的"一案不二讼"制度,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诉。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一个诉权或一个请求权的行使,都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诉权行使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来自于诉讼系属的消耗,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任何诉权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讼争(诉讼或仲裁)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同时,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罗马法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判决作出后,除发生执行的效力外,还发生"既决案件"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正判决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诉讼系属是德日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通俗地说,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一种事实状态。实际是指案件被提起后,正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这样一种事实状态,它反应了诉讼从提起到最后裁判的一个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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