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区戒毒期间验出怎么办 |
释义 | 《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可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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