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优先划定生态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基础上,以规划建设用地总量锁定为前提,根据全镇城乡空间格局划定城镇生活空间,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紧凑布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涵盖建成区和规划期内拟拓展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台阁牧镇区、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京蒙合作产业园区和特定大型公共设施等规划城镇集中建设区。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北至京藏高速和原110国道、南至小黑河和呼准铁路、东至汇金道和镇域东边界、西至博奥路和镇域西边界,不含京包线与台阁牧大道之间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村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