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强制执行的记录是否可以消除 |
释义 | 1.被强制执行的记录可以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申请、法院受理、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采取强制措施。 被强制执行的记录可以消除,符合特定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从名单中删除;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申请、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发出执行通知和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是否可以消除 (一)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消除记录。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的解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被强制执行的记录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消除: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申请、法院受理、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出示证件,并在执行完毕后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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