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级士官是兵,不是干部,并不享有干部的待遇,二级士官是初级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1999-2009)。现在应当为中士军衔。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的最高级别。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有的军衔等级,指志愿兵役制士兵。二级士官,是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于1999年设立,2009年取消。 只有五级士官以上才享有干部待遇,五级士官享受营级待遇,六级士官享受团级待遇。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 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第一期(3年)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3年)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4年)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