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警示谈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纪律处分,只是对于有轻微错误或有错误倾向的党员的提前警示教育,不是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警示谈话、诫勉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收集掌握谈话情况。 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对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督促其认真改正; 对反映问题较突出,或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在警示谈话后3个月内,应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