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约合同可否强制履行 |
释义 |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根据最高院近年来关于预约合同的案例显示,在预约合同内对实质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详细程度对于最终能否强制履约或者实质达成本约合同有一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的具体分析 这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在预约合同中,相关实质权利义务条款并不明确或并未约定的情形下,即使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预约合同,双方继续订立本约合同,在本约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无法明确需要进一步磋商的情形下,难以强制缔约。因此,要求继续履行预约合同,当事人继续磋商并签署本约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形下难以实现。 第二,在预约合同内对具体的应约定于本约合同内的实质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该预约合同可能因已具备可履行的条件被直接认定为本约合同,或者因当事人实际已部分履行相关实质义务而认为本约合同已事实成立,从而当事人应当按照预约合同有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因此预约合同内的实质性条款也随着事实买卖关系的成立而产生了约束力。 在此类情形下,如当事人受预约合同内实质条款的约束继续履行原本应约定于本约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那么是否继续履行签署本约合同的约定则不再是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得不履行实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细化交易,使得当事人协商另行签署本约合同成为了可能。 二、预约合同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 1、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 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2、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3、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 4、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斟酌: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本合同为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对此,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为理由,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时,预约不必与本约采取同样方式。 5、预约合同适用本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当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规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应延伸适用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除外。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仅限于本合同,则预约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响;如当事人约定本合同的形式扩及于预约合同,则从当事人的约定。 6、预约义务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在性质上属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当一方当事人怠于按照预约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本合同时,他方只能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但不能按照预定的本合同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不过,当预约债务人对于订立本合同应负迟延责任时,预约债权人仍可依一般债权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