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公房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同步进行,公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同时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下宜出售的。 |